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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利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犯罪,不立案、不查案、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
恶势力保护伞在刑法上成立包庇,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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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包庇放纵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或者团伙,放纵包庇等行为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通常称为保护伞,不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便利包庇黑社会组织的,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事先有通谋的,以具体犯罪共犯论处。保护伞的认定主要是指对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警察不接受、案件不立、立而不侦、证件不取、逮捕、诉讼不诉讼、随意变更强制措施、撤销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逃风漏气,泄露案件,或者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帮助他们逃避处罚;审查黑恶势力设立的公司、企业入股分红、合伙经营、与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勾结、共同犯罪等。
经常聚集在一起,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区或者行业内多次开展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人民、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在三人以上,收藏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毒、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劫、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聚众砸抢等。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或者包庇纵容涉黑涉恶犯罪,有案不立案、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恶势力逃避惩罚等行为。
恶势力保护伞在刑法上成立包庇,容忍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包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包皮包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素如下 (一)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包括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主观上要故意知道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失不能构成成本罪。 (4)客观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包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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