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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后未迁移户口,则还在原来的户口簿上。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
1.新的居民户口簿补发后,原居民户口簿自然作废。 2.遗失的居民户口簿重新找到的,应当上缴公安派出所。新旧户口本的混用,万一户籍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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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户口迁移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会随着户口的迁移而有所改变: 1、当事人户口迁移出当地的,就不再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而应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所在地享受该待遇(在迁入地是”居民户口“,或者接收方是”非农业“户口的前提下,当事人不能再享受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3、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所在地是准入政策较高、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而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经济或者发展景一般的前提下,户口可以迁移;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户口性质及迁入方的其他条件等,考虑户口是否随迁,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户籍改革,以后就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称“居民”户口了。户籍制度改革: 1,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 2,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3,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 4,2014年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 5,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
1、不是,补领户口本的行为本身,是不影响原户口本的使用效力的; 2、原户口本如果又找到的,本人还是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建议当事人使用,其他人不能冒用,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户口迁移后原户口本无效。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户口迁移后原户口本会被户籍登记部门收回,是无效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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