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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的债权转让是指:债权持有人在平台出售自己的债权,然后签订协议就可以转给他人,当一个人需要提前回收投资时,就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实现资金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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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借贷流程的不同,P2P网贷可以分为纯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两种。在纯平台模式中,借贷双方关系的达成是通过双方在平台上直接接触,一次性投标达成; 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则通过平台上的专业放贷人介入借贷关系中,一边放贷一边专访债权来连通出借人和借款人,实现借贷款项从出借人手中流入借款人手中。 这两者模式当下都是合法的,但是现在,P2P平台很多,良莠不齐,谨慎P2P投资,选择好的运营平台,才是要注意的。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一、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该模式是针对同一平台的投资人而言,即原来的投资者将其投资的标的转让给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原投资者实现资产变现,是网贷平台提高投资者资产流动性的重要方式。此类债权转让不产生资金杠杆、流动性风险,属于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且平台自身没有介入债权转让交易,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履行向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即可。 二、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 在该模式中专业放贷人(通常为平台的实际控制人、平台财务或平台易于控制的其他个体)向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此时的专业放款人实际上是“居间人”,居间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通过网贷平台将债权转让给平台投资人,投资人获得债权带来的利息收入。该模式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债权转让有效性、虚假债权、资金杠杆等一系列潜在风险。 三、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模式 平台通过其他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的债权,再以转让这批资产债权的方式在平台发布标的募资。此类业务形式涉及了如消费信贷类、抵押类等多种资产类别。虽然部分资产包的底层资产也满足小额分散的条件,但假如采取打包形式的债权转让,转让过程中资金和资产的匹配难以核实、资产信息不透明风险难以把控,并且还涉及了第三方增信的问题。此种模式与网贷机构“信息中介”以及网贷“小额分散”的基本要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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