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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条规定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精神病人发病时的犯罪,才不负刑事责中,“法定程序”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精神病鉴定部门,受司法机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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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如智力残疾4级经鉴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自己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自己承担。 2、刑事责任。如智力残疾4级经鉴定属于属于精神病人,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则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来承担。
在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下,应当先作出鉴定,确定究竟属于哪一类精神病人犯罪,刑事责任能力如何才能知道该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是怎么承担的。 我国刑法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法规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
智力四级残疾需要指定监护人。法律规定,没有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需要监护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作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和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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