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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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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我国的实践性合同有五种: 1.定金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3.保管合同(有例外,可约定为诺成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4.借用合同(或消费借贷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5.代物清偿协议。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 也就是说,实践合同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实践合同有: 1.定金合同; 2.保管合同; 3.借用合同;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属于实践合同的有: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与代物清偿协议。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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