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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有所不同,专项附加扣除应该体现差别性,应以鼓励赡养老人为功能定位,设置一定的标准和门槛。这里要明确,并不是家中有老人,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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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的特殊扣除不能是公婆。赡养公公或公婆的费用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名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费用,按照以下标准统一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必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金额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60岁以上去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是指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 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标准扣除方式。
被赡养人中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仅指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或其他法定赡养人,有几个填几个。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是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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