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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实施行政指导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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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应当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本规定实施情况的报告;(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四)调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行政程序违法行为;(五)监督检查的其他方式。
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的线路,行驶道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且班线的起讫点设置客运站或者固定发车点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的,道路、站点、车辆、行驶线路、票价、财政补贴等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公交财政补贴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电)车的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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