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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诉请前妻拒绝推定三女非亲生

2022-10-29
法院查明,1992年2月,洛阳男子A与孟州女子B结婚。次年12月,B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后来,由于长时间两地分居及其他原因,A和B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1999年,两人协议离婚,双胞胎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亦由女方独自承担。2003年,A听说双胞胎女儿不是他亲生,前妻暗中早就另有男人。2004年,A将双胞胎“女儿”告到一审法院,要求确认是否存在血缘关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两名被告并未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原告财产权益未受损害的前提下,原告要求确认与两名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审驳回A的请求。A不服一审判决,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焦作中院审理后认为,B虽然反驳了A非血亲关系的说法,但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拒绝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鉴定样本,使A的鉴定要求无法进行,因此,作为两名被告的法定人,B拒绝配合A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系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B应为妨碍举证的行为承担推定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焦作中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确认A与两名被告不存在父女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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