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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一、被保险人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人员伤亡情况; 3、根据相应的票据和凭证进行索赔;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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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若经过交警认定,确定事故的当事人并没有涉嫌犯罪,那么事故双方在拿到交警出具的认定书之后,就可以根据认定书上确定的责任比例,协商各方协商支付的赔偿金数额。
1、非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不能拒赔。 2、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保险不能拒绝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适用本条例。所以,只要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明确,交强险就应该赔偿损失,这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可见,交强险赔偿并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和地点,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发生的车辆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支付保险费的法律。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相关证明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核实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通知被保险人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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