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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
1、被收养的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与其生父母间虽然有着血缘关系,但是从法律上讲,他们从与养父母之间确立合法收养关系时起,父母子女间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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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任何前提下,回答是肯定的.如果子女有不赡养父母的行为,那么父母可以取消其继承权.另外,父母也可以调整遗产的分配,只要其动机不在与性别歧视并且要对不能自理的子女留有适当的分额.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和父母、配偶一样都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儿子和女儿是一样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尽到较多抚养义务等,儿子和女儿继承的遗产份额应该是一样的。
子女不赡养父母还是能继承他们的遗产。但是如果父母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那么遗产只能由履行了抚养义务的人继承。并且,如果没履行抚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会少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关于养子女能否继承亲生父母遗产的问题,我国法律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1、《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行为使得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转移,养子女与养父母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与生父母间解除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解除收养关系,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继承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3、需要指出的是,《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即使作为养子女也是对养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但养子女要想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最好是在建立收养关系的时候,就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或者进行公证,这样才能让收养关系合法化。但作为养子女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继承自己亲身父母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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