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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案件中的一个难点就是时间问题,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六个月的审限限制,所以我们律师对于涉外婚姻案件的处理期限,就...
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尤其是国外一方不同意的,那国外一方可能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签收国内法院的起诉书等文件,如果最后法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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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过程一般较为漫长,是由涉外离婚本身当事人涉及不同国籍、不同法律而引发的一系列“繁琐”: 1、涉外民事纠纷案件没有审限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国内普通民事案件(包括婚姻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应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但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上述期间限制; 2、送达期间。向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若顺利送达则可缩短诉讼期间,否则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则需6个月(国内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 3、答辩期:30日(国内民事诉讼答辩期为15天); 4、若缺席审理,则裁判文书应公告送达后方能生效,公告期6个月(国内民事诉讼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 综上分析,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涉外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话,诉讼期间将会较为漫长,决心解除涉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心理上应有所准备。
涉外离婚纠纷案件的审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涉外离婚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涉外离婚需要诉讼离婚的,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手续齐全,随时可以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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