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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你们离婚协议内容,离婚协议有补偿内容,可以督促他履行协议进行赔偿,如拒绝赔偿,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起诉离婚的直接要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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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如下: 1、立下字据说是外遇赔偿费没有法律效力,这个不建议写; 2、第一次存在强奸嫌疑,但是后来男女双方自愿,这个是道德层面的事情以及夫妻双方的事情,不涉及刑事犯罪,要追究也是第一次强迫行为; 3、打欠条,是男方自愿行为还好但是没有特殊理由也很难站得住脚,不管写外遇补偿费还是欠条,都有存在敲诈勒索的嫌疑建议不可取; 4、可以让女方亲自索要赔偿,毕竟她是受害者。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侵害行为有差别,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 1、在重婚情形下。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 5、遗弃。遗弃是同居义务或扶养义务之不履行;有认为遗弃是指不履行同居义务或家庭生活费用负担义务。婚姻的本质在于双方共同生活,互相给予对方身体上、物质上、精神上之关爱,凡消极的不履行婚姻基本义务者,皆构成遗弃。比如,一方重病,他方置之不理;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无正当理由外出不归,等等。遗弃可能会造成对方身体上、精神上之损害,受害配偶得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若果所谓发现上述损害情形中诸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那么你妻子外出几年未归,也没有人任何联系,应当视为遗弃。这条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损害除上述所列各项之外,在判决离婚中,律师费、诉讼费也应一并计算。因为这些费用是本不应发生,但由于一方配偶侵害行为导致离婚而产生。另外,如果婚后子女由你抚养的话,你可以一次性要求你妻子支付孩子可预计的抚养费用。至于你以为寻找她而产生的支出,这个恐怕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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