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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做抵押物的财物包括下列财物: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
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有哪些 可以抵押的财产有以下这些: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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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此外,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据此,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进行抵押。
下列财物可以做抵押物: (1)动产,如有价证券(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期票、汇票,债券)、商品(电冰箱、电视机、钢琴)、生活资料(金银首饰、家具)、部分生产资料(机器设备)等。 (2)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3)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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