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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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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即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缺席时所为的判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了避免遭受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都会于言词辩论之日到庭并进行辩论。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私法的性质,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具有处分权,而且,实践中经常存在一些阻碍当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实属难免。在一方当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况下,应对有关的争议法律关系作出怎样的处理!为解决这些问题,在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异判决的后果如下: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难以查明。缺席审理时,被告未出庭,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质证程序带来一定困难。有时候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夸大其词,甚至编造一些虚假的事实来证明夫妻关系不和谐。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很难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二是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可能有遗产,因为原告不知道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取得的财产,无法查明,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的财产。;与此同时也可能存在虚假,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再次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必然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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