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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
一、什么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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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易燃易爆设备的破坏为危及社会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证,但是根据犯罪动机的定义,存在故意的行为是要负一定的刑事责任的,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都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构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主体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最新量刑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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