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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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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犯罪分子有主动退赃表现的,如果是全额退赃的,可以在量刑标准是减刑30%。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退还赃物,退还赔偿,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还赃物,退还行为可以弥补损害结果的程度,退还赃物,退还赔偿金额和自主程度等情况,在定罪量刑时,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强盗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必须严格把握。减刑是指适当减轻原判决期间的刑罚执行活动。受到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有可以减刑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必须减刑。法律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期限:(1)判决管制、拘留、有期徒刑的,不得低于原判决期限的二分之一;(2)判决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刑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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