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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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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对抗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权利,是公民实现自卫、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立法上,我国对正当防卫的限制性条件逐步放宽,以引导和鼓励公民正确使用防卫武器,对抗违法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采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为,对非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一)暴力劫持或者控制飞机、船舶、火车、电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二)驾驶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在实施纵火、爆炸、凶杀、抢劫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时;(四)人民警察保卫的特定对象、目标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暴力侵害的紧迫危险时;(五)执行收容、拘留、逮捕、审讯、押解人犯、追捕逃犯,遇有暴力抗拒、抢夺武器、行凶等非常情况;(六)聚众劫狱或者看守所、拘役所、拘留所、监狱和劳动改革、劳动教育场所被监管人员暴动、行凶、抢夺武器的;(七)人民警察遭受暴力侵害,或者佩戴的枪支、警械被抢夺时。二、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可以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使用警械直至射击。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防卫行为:(一)违法侵害已经结束;(二)违法侵害行为已经自动中止;(三)违法侵害人已经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四、人民警察必须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时,放弃职守,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果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处分。五、人民警察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或者其他警械进行防卫时,必须注意避免伤害他人。七、本规定也适用于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他人员。(《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1983]公发(研究)109号。
正当防卫是指为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而采取的制止非法侵权行为,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谋杀、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的,不得过度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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