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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
房屋拆迁活动中,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有可能不是产权人,而是承租人。房屋遇到拆迁,承租人房屋使用权不得不终止,拆迁租户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分两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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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涉及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关系,情况复杂。既要补偿房屋所有人,又要考虑社会稳定,安置房屋使用人。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拆迁人应当赔偿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租赁,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一规定,一是增加了安置方式,更有利于被拆迁人的选择;二是更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 积极推行住房货币安置方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本县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确定。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变化等情况,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方案中明确,由县政府确定公布后执行。住房安置对象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的,要求定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安置标准按照县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偿标准执行。对被征地拆迁人员住房货币安置,要求购买定向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负责”的方式,由政府按划拔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给业主,业主通过招标的方式修建住房,并由业主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对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在征地农房拆迁安置公告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住房应安置的人员每提前一天搬迁,每人奖励200元。 2008年1月1日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县政府批准的住房安置方式,按照批准的住房安置方式执行。
正常合法租赁房屋是否享受补偿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并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对承租人具体补偿标准是什么首先,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和承租人拆迁补偿没有关系,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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