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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
配偶死亡另一方有出轨出轨方可以继承遗产。因为出轨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丧失,婚姻关系仍存在,则相互之间的继承权就仍存在,而且配偶是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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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某某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原告人:刘某某,女,28岁。 被告人:栾某某,男,58岁,住址同上,系工人。 栾某某之子栾庆吉与刘某某于1983年12月,未履行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5天后,栾庆吉、刘某某与其父母分居另过。1985年7月7日栾庆吉在帮助沙宪洲家打井时,不慎触电死亡。沙家付给栾家补偿费3500元,经镇司法助理调解,栾庆吉之父栾某某得2600元、刘某某得900元。栾秋吉共同生活期间的财有: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物29件,价值232元; 二、栾庆吉的遗产9件,价值395; 三、刘、栾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35件价值一千零四十四元四角。 另外,刘、栾“婚后”居住的房屋两间半是栾庆吉父母给他们的。 栾庆吉死后,刘某某诉讼到法院,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继承栾的遗产,栾的父母栾某某、沙素梅不同意刘的请求。 盖县人民法院按继承纠纷立案,于1986年11月17日审理认为刘、栾虽未登记结婚,已共同生活近2年,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享有夫妻间的一切权利。刘不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分割权,而且对其夫栾庆吉的遗产有继承权。栾某某、沙素梅不准刘某某继承是无理的。故依法判决: (一)刘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二)共同财产7件,归刘某某所有; (三)共同财产28件和栾庆吉的个人遗产归栾某某所有。 宣判后,栾某某、沙素梅不服,以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婚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遗产继承权为由,提起上诉。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种意见: 一、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系自由恋爱,虽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近二年,俩人感情较好,为群众所公认,除未登记外,其它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国家对事实婚姻是采取有条件的承认的,所以刘某某应以配偶的身份取得继承权。 二、认为刘某某与栾庆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是违法的。婚姻登记不是可有可无的,它和婚姻法的其它规定一样都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组成部分,不登记就是违背国家法律,因此,不能确立其合法的夫妻关系,不能以配偶的身份取得合法继承权。
如果再婚夫妻已结婚十年,离婚时财产如何分配
首先要分清楚是父母婚前的财产还是之后的财产。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方婚前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由各自的子女进行继承。 如果对方子女对老人进行了赡养的话,可以依法分得部分财产。 对于父母婚后的财产,首先要在父母之间进行一次划分,在划分之后划归于过世方一方的财产再由未过世的父亲或母亲与过世方子女共同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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