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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向工伤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材料;...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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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法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对交通事故人伤扣车期限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第七十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如果不延长检验期限,不申请重新检验,最长扣车时间为三十日。如果延长检验期限,又申请重新检验,重新检验又延长检验期限,最长扣车时间为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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