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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应当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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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划、设置专门学校,并将其纳入普通学校序列。专门学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门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提供指导。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由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未成年学生被送到专门学校后,原就读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其专门学校学习经历不记入个人档案。专门学校学生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专门学校应当保证未成年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开展心理辅导,矫治不良行为,并根据社会需要进行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市和区县(自治县)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二)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四)接受有关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控告,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查处;(五)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调查研究,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宣传和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有益经验;(七)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制度;(八)对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成员单位和下一级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并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父母或者其他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辍学。对旷课、放弃正常学习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共同教育,督促其返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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