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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取得了公租房所有权的,拆迁时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就算未取得所有权的,也能获得搬迁、临时安置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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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在面临拆迁时,会涉及到对拆迁补偿款的分割,关于拆迁补偿款,涉及到谁有权分割问题,公租的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哪些人无权分得拆迁补偿款 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将原来的公租房权利处分,比如将安置房出售或未将补偿款购房,因为已享受过公租房权利,因此无权再次享受。 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3、已在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1、公房拆迁承租人能获得补偿,相关部门需要确认承租人是否具有获得公房拆迁补偿的资格。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也就是说,公房在拆迁时,拆迁人要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要与该房屋的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只有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那么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如果拆迁时存在租赁关系,那么承租人应当享有部分补偿。
公共租赁住房拆迁,承租人一般不能取得拆迁款。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的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的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及其委托经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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