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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责答辩状的写作建议

2024-12-20
被告:马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人,现住,联系电话。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人,现住,联系电话。 2011年11月4日,原告马某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被告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二、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 三、即使被告签字纳印的行为被原告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被告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被告认为在被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被告既未与原告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 被告:马某 附:本《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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