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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可约定债权转让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时再另行支付利息。 2、原债权债务人关于利息的约定对受让人继续有效,如果未约定利息,且债权到期,自受让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之日起或受让人给予债务人一个履行宽限期,债务人仍不清偿债务的,受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银行同期借款利率。 风险提示:债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如下: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5、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6、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从 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按照以上判定。
1、转业安置补贴。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师职(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的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原工资4个月;14周年以上的,从第15年开始,现役每满1年增发0.5个月的原工资;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周年标准计算。2、转业生活补贴。师职、专业技术6级、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8年-9周年,发给原工资3个月;9周年以上,每年增加原工资1个月,但最高工资不得超过16个月。3、连续8年以下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放安置补贴,不发放生活补贴。计算和发放转业费的军事年龄时间,自批准参军之日起至发布转业命令时止。第二次参军的干部,第一次参军的军事年龄不计算转业费。原在当地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事年龄计算和发放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申请证书,由财务部门直接向个人发放转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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