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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况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安全通行要求的,应当进行...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向社会公告,专供车辆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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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资料或者报备案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未经同意即进行养护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行为的;(四)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设施或者经营行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五)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及时关闭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活动护栏或者恢复高速公路防护栏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不予配合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二)非法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临时设施或者非法加水、洗车;(三)抛洒、堆放、焚烧物品,倾倒垃圾,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四)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五)进行采石、取土、采空作业;(六)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或者掉落、遗洒、飘散;(七)其他侵占、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和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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