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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能立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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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无效: 1、遗嘱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 2、遗嘱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去公证机关立遗嘱,效力最高;2、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3他人代书遗嘱,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4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撤销遗嘱,但是如果撤销公证遗嘱,必须有具体的原因,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应当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 立几份遗嘱,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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