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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燃气安全管理纳入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并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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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从事安装维修;(二)聘用未经考核合格的安装维修人员;(三)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燃气经营者进行救援。
申请人应当向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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