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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两个孩子的,离婚按以下情况处理: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2月1日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
如不存在婚姻法中的过错行为,则不能要求赔偿;但是对方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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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生育最新政策第十九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废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村民委员会城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从转制之日起3年内,可依照前款第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生育。第二十三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须在前一个子女满3周岁或者女方满26周岁后,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20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尽管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再婚家庭生二胎的政策不同,但你上面所说的情况应该属于严重违法情景,应按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倍左右处罚。规定是这样的: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属于计划外生育,且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将受到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乃至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的处罚。 能否享受有薪产假,无法从现有法律中得到答案。但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对无计划生育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的规定判断,超生第二胎是不能享受有薪产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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