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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孩子的年龄成长经历以及双方的抚养条件等情况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请点击“采纳”或给予“好评”...
孩子在哺乳期一般会判给女方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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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未满两周岁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子女抚养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法官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等原则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对于十周岁以上子女,法院还会征求子女意见。
精神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不是一回事。你提的问题涉及到司法界对精神抚慰金的认识和界定的问题。你应该注意到,是在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个两个司法解释有先后问题。因为在后一个司法解释出台前,司法界特别是法院将死亡赔偿、残疾赔偿作为精神性赔偿,理论基础就是生命无价,给予的相关赔偿带有精神抚慰性质;此后司法界又转而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都是物质性财产损失,因此,在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这就是将死亡、伤残确定为物质损失即财产损失的根据。按照一般法理,后一司法解释应该优于前一相关司法解释,后者理应优于前者适用。不仅如此,<>在其最后的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实际上,该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以它作为审判的最终依据。与其相悖的其他司法解释应以其为基准。自此,司法实践也是如此践行。因此,有如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的情形,赔偿伤残或死亡赔偿后,还要判决精神抚慰金。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只赔偿物质性财产损失,不赔精神抚慰金,公允与否暂且不论,但这是刑事司法解释规定的例外而已。如果没有法律实践的积累,但从法条上很难看出端倪。一般人如果不从事法律实务,很难领会其中奥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以上分析。
孩子过继给姐姐的行为不违法,只要姐姐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且双方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法律规定,只要姐姐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能力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就可收养孩子,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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