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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归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是规范公司治理,这五部分是公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司法争议比较多的内容。公司法讲究私法自治,强调司法对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来看,真正按照公司制度完全落实的数量并不多。这次《司法解释》从股东权入手,不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明确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在保护的时候也注意要平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权利要维护,但是公司的权利也要维护,股东权利不能绝对化,公司的权利也不能绝对化,公司治理机制受到破坏,司法就应介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为司法有限干预到公司治理中来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依据,对公司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框架。
【法规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9号【颁布日期】【生效日期】【效力级别】宪法法律/法律【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二00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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