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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涉及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在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或者出具商事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备案回执时,书面告知商...
股东和发起设立的发起人,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和出资期限进行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出资期限不得约定为无期限,不得超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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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起设立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全体、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认购的股份,不登记实收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但不得为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事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商事主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可将同一地址作为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一)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二)在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内的企业。
申请人申请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应当按照商事登记机关公布的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当经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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