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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否可以不承担债务,要看情况。如果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没有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的,则股东可以不承担除缴纳出资额以外的债务。但如果股东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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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债务。《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逾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根据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几项问题的规定(三),如果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如果要求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的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1.公司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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