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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争议,适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
(办理享受待遇的手续)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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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因工死亡待遇)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生前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本人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办机构经费)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开展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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