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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工龄计算方法1、转业、复员、军人,由国家分配或被招收到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2、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时间从县办公室(或人武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劳人险函8216号)。3、复员、退伍军人,回农村参加一般农业生产后,又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之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4、在职人员(包括学徒工和集体所有制职工)参军、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参军前的工龄、军龄和转业、复员、退伍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5、被判刑后开除军籍的复员退伍人员,刑满释放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时算起。判刑后保留军籍的,可将服刑前后的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633号)。6、义务兵退伍后,在其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与军龄应计算连续工龄(国发78106号)。7、应征入伍,复员转业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龄计算问题,按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劳人险退198232号文件执行,可将其参军前最后一次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的军龄和复员、转业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若按此规定,必须满十个月以上的才能按周年算军龄。 2、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的截止时间,应从批准退出现役,正式办理离队手续为准。
退伍后自谋职业,军龄可以计入连续工龄吗? 根据《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国发[1993]54号)第5条的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但是,我们还要弄清楚我国目前现役军人的转业安置政策。目前,我国现役军人在义务兵役期届满以后,一般应由所在部队与当地政府的军转办共同为转业转移安置就业提供工作岗位,即转移安置就业。但是由于就业岗位有限,近年来国家还采用一种自谋职业、提供补偿的方式,提倡转业军人自谋出路、自主创业。若是后者的情况,则根据劳动部工资局对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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