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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根据《...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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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一、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1)代位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由于代位权是对他人权利的行使,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2)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依国外法例、学说,代位权的行使既可以于诉讼内又可于诉讼外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反映了现实社会民事主体的权利及其行使状况。由于债权不具有典型公开性、公示性,一个跟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第三人主张,要求履行其与特定人的债务,会使第三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纳入到诉讼内,有使双方当事人均衡对抗的作用,由于其效力对抗第三人,诉讼内行使代位权又起到公示的作用。(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界限以债权保全之必要为其限度,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及实行行为,一般不包括处分行为。(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5)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权利存在,且该权利可以被请求;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根据2012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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