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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涉外离婚管辖法院涉外离婚涉及到国家的公共秩序和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世界各国常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作为涉外离婚管辖的依据。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我国处理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我国法院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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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案件,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文意可知上面提到的是应是夫妻双方为华侨的情况,不单指一方;婚姻缔结地即婚姻登记地。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内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的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出国留学后分道扬镳的不在少数,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在管辖问题上适用这一规定。对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诉讼,如果双方均为外国人,我国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果双方为中国公民(不管有未在国外定居),则我国法院在受理时一般要求原告提交婚姻登记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的证明。被告若为外国人,在我国国内合法居留的,以被告的居所地为管辖地。比如:被告是美国人,被派遣到美国一家公司在武汉的代表处工作,则武汉的法院有权管辖。(随着经济、文化和教育等交流、合作的加强,我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结婚率也日益攀升。作为在我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在我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住所”、“经常居住地”,只有所谓的“居所”。从“原告就被告”这一一般性的管辖原理出发,应以居所地作为管辖地“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民事诉讼法关于“默认管辖权”的规定。对于涉外离婚诉讼而言则不适用。对于一件涉外离婚案件,如果本应属于他国管辖,原告却向我国法院起诉,则不能因为被告没有异议而使我国法院成为管辖法院。二、涉外离婚诉讼怎样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1、在国外的当事人一般不可能亲自回国出庭,绝大多数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而委托代理人则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那么,法院可要求该当事人在认证授权委托书的同时,向使领馆出具可靠的资产证明,并由使领馆审核。 2、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国外当事人的财产状况。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外国法院互相委托调查的司法协助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将来会越来越频繁。在查明财产的情况下,对于此类离婚案件中财产的分割也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应当考虑双方当事人分居在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多得财产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动产的处理上,一般应归并给在所在国的一方当事人所有。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110ask.com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的规定,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虽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涉外离婚案件常面临的问题有哪些? 1.双方均为外籍,婚姻缔结地在国外,由于管辖权原因,国内法院不予受理,所在国法院也不予受理,造成某些当事人无法离婚。 相关案例: 李先生早年赴美,并加入美籍。1991年与日本籍女士Yawa(化名)在纽约州注册结婚。2000年,李先生公派上海工作,一直至今。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欲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管辖问题上,却遇到了“二不管”的头疼问题。根据美国纽约州的法律,即使是美籍,在美提起离婚诉讼须在提起时在美居住了半年以上。因此,根据美国律师的回复,李先生不能在美提起离婚诉讼。而上海某法院也已没有管辖连结点为由,驳回了李先生要求上海法院管辖的起诉状。这样,李先生的处境非常尴尬,想离婚却没有地方受理,离婚的权利不能行使,让他哭笑不得。 2.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长时期的诉累。 因为长期跨洋分居,很多当事人与配偶间的联系中断,不知配偶下落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国外一方当事人须先行送达,送达没有回执还要公告。一般送达需要二、三个月的时间,而再公告则需六个月的时间,一个离婚案件至少要经过二次公告,这样算下来,打一个离婚官司要用一年半甚至更长的时间,让很多欲离婚的当事人望而却步。还有一些国外当事人虽然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和传票,但不睬国内法院,法院不见回执还要履行相关的公告程序,接下来的程序也需要漫长的时间。 3.财产调查受限,执行希望渺茫,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落实。 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和国家主权原则,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处理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而动产,如存款、股票的查询,往往又在国外,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自然不能延伸到国外,律师国外取证也不现实,因此,如果一方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国内的一方往往无可奈何。就算好不容易判决支付钱款,而国外一方又拒不履行,国家间司法协助程序繁杂,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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