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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和债务转让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股权转让不能共同转让债务,股权和债务应分别转让,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和债务转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
可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债权人在一定的前置条件下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股份转让协议。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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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分情况看待,如果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进行了通知,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也会产生效力,此时是可以向原始债务人进行追究的。但是,如果债权人没有进行通知,则不可以向原始债务人进行追究。所以,在进行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不可就此撒手不管,一定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现在的问题是,这种当事人内部约定的法定效力如何?即这种内部约定的法律效力对外部的第三人有无此约束力?这里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维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笔者在参考了德日两国的规定之后,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债权人违反当初约定而向第三方转让了债权,在第三方属善意不知情的情况下,应认为债权的转让行为有效,故应保护其效力。债务须向新债权人(第三人)履行债务,由此产生的损失则由转让人(原债权人)承担。由于无权转让债权让与人可能会因转让债权而牟利,但这是否属不当得利7值得研究。我们知道,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即债权仅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而如前所述,债权可以转让的标的,那么,无权转让债权的债权与人,相当于无权转让他人的财产(因为当事人双方已事先约定不得让与该债权)一样,所以,让与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是非法的,故其转让财产所获得非法所得,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债务人。如果返还不当得利仍不足以补偿债务人的损失,则债务人有权基于浸权行为,请求债权让与人赔偿损失以弥补不足部分。如果不法让与人以高于市场的价格让与债权的,其超出财产价值部分之所得,也应返还给债务人。 第二种情况,如果第三方属恶意,即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有约定的前提下,仍将原权转让的,则不应保持其效力。同时,由于债权人本身也存在过错,那么应由双方向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恶意转让股权能撤销。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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