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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试点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如下:(一)强制分红: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二)可分配税后利润:发行人依法享有的未分配利润;(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四)上证50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证50指数。
本办法中计算合格投资者人数时,同一资产管理机构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或受让优先股的,视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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