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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义投入市场,或广泛使用该商品,或利用该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非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
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行为主体方面,其主体只有与被反向假冒人生产、制造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不包括该类商品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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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购得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并且欺骗了消费者。我国《》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反向假冒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的价值在于商标具有识别商品、保证商品质量以及广告宣传、促销等作用,而商标之所以能正常地发挥这些功能,是因为商标在企业的商品与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信息传递的渠道,因此商标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商标与商品的完全结合为前提。
所谓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为:假冒者以合法渠道购得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擅自除去他人的注册商标,在该商品上粘贴自己的商标销售。该行为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同样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并且欺骗了消费者。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据此,商标反向假冒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商标专有权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反向假冒的,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与对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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