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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详情可以致电进一步咨询。...
类似的案件我曾经代理过,所以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过查询、翻阅,现分析如下:学生的受害结果是旧伤复发,侵权行为是“旧伤”+“新伤”,且行为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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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以及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其责任范围内的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与其未尽义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学前班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源毫无辨识与躲避能力,在学校的范围之内,学校应当承担对于孩子的监护与保护义务。保护其不受到意外伤害。孩子的摔伤应当与学校的失职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该损害后果应当由对于孩子未尽保护义务的学校承担
学校是需要对此事负责的。《侵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但是医院的过错则需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者直接联系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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