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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金不实,使公司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2、虚设股东,以公司形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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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
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要件。滥用的主体限于公司股东,而不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 (2)、行为要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3)、结果要件。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法官通常认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 (1)、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的情况。财产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如共用一个银行账号),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业务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重合或主要经营业务互有交叉;人员混同,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管人员相互兼任,员工大量重合等,甚至经营场所、电话也完全一致。 (2)、股东对公司进行过度支配和控制。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或者母公司完全操纵了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使被操纵的子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性,成为母公司的工具。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如股东未缴纳或缴足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或实际注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相比显著不足等。
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四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中有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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