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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2.《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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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营业执照的程序简介: 1、查重名,查询是否有重名的企业(汉语拼音相同也算重名); 2、提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房产证明一定是真实的,因税务部门要上门核查后才办理购发票手续),虚假的办公地址一是税务部门不售发票,二是第二年工商年检要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全体股东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照片; 4、有实物或非实物无形资产评估的要经有关部门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5、提交《企业章程》等;将注册资金存入工商部门指事银行; 6、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计证等; 7、到公安部门备案的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国、地税代码章; 8、拿到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地工商所报到; 10、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县国税局办理国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国税所报到), 最好同时办理IC卡(760元)或网上申报(200元)手续)和购买发票的手续; 11、拿到营业执照后在提定的期限内到区且地税局办理地税登记(七天内再到地税所报到) 如果需要服务业发票,最好同时办理购票手续(一般情况下税务人员要上门核查后才批),申请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
《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在拆迁过程中,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有效凭证;并依照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确认被拆迁人的身份、房屋建筑面积、结构形式以及用途等情况,并据此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在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住宅性质进行补偿安置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经济实际,对其已在经营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用房部分给予一次性适当的经济补偿
外地人办营业执照 登记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登记事项 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如果申请人拟为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名称或者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可以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已预先核准了字号名称的应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要求参见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第3项);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申请变更经营者的(仅限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且新经营者为其家庭成员的),提交新经营者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变更组成形式的,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变更登记核准后,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提交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 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执照遗失补领 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办理程序 经营者报告挂失,登报声明作 废,领取申请表格。 → 提交文件,申请遗失补 发 → 缴纳费用, 领取营业执照 遗失补照应提交文件 (1)《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申请表》; (2)未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 (3)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报样。 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 提交文件,申请验照 → 领取加盖验照戳记的营业执照副本 验照时间 按成立月份滚动年检。 验照应提交的文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登记表》;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变更登记费每次10元; 遗失、损坏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10元; 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缴纳工本费每份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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