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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缓刑,全称缓刑,又称缓刑,是指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构成犯罪,应受到处罚的行为者,先判刑,暂时不执行处罚。缓刑由特定的调查机构在一定的调查期限内调查犯罪者,根据犯罪者在调查期间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处罚制度。这里所说的特定调查机构是指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从生效日或离开监狱日起十天内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判处缓刑应当到社区报到,《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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