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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但是特定的几种案件可以经过批准延长。2、审理期限一般从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始计算审限,但是可能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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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1、第二审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7、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 6、辩护人的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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