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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重点扶持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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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四)非法生产、经营、使用伪劣药具的。
实行人口与统计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报告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资料。计划生育、公安、统计、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交换有关人口数据,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夫妻双方三年内不得提职、晋级、享受奖励工资;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二)对农村牧区的超生人口,不增划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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