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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有意见分歧时,该怎么处理

2022-08-29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在制度上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发表意见,有利于鼓励人民陪审员充分表达个人意见,防止和减少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或者不敢提反对意见的情况。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人民陪审员或法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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