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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以来,改变了住房实物福利的分配方式,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在国家转变住房分配体制的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出现也为城镇家庭注入了一项新的财产内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审判实践中对此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愈加明确化、具体化。在此,笔者就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略陈管见。
当事人双方仍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仍存在的资金总额和各方分割的公积金数额。考虑到双方名下公积金数额不均等,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一定条件,一方可以考虑给予对方合理的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相当。如果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则直接分成两半。由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以现金折价的形式直接向另一方支付公积金的一半。
公积金离婚时的分割: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因为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在工作时由个人和单位共缴纳的一种福利性财产,其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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