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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由双方共同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婚姻登记管辖权按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双方或者一方永久居民的婚姻登记。 (2)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应当办理涉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 (3)现役军人应当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对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离婚协议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公证处办理。 1、离婚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住房使用、财产分割问题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2、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可以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离婚协议书等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其中,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建议提前立案,然后在民政局当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面签离婚协议书,按指纹。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按指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重新印刷离婚协议书,或者在结婚登记人员面前重新签字,按指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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