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女的可由生父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利于子女的原则确定,对于处理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分别居住的监护权问题,可依据父母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处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由哪一方,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非婚生子女监护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监护协议公证也可由协议签订地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证明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6人已浏览
84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