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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以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恶意讨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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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除公司法人外,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存在以下几种情况,除公司法人外,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一种情况:借款人与债权人串通欺诈担保人。此时,担保人只要提供确凿的证据,就可以免除担保责任。二是债权人使用不正当手段。例如欺诈、胁迫等,使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自己的意愿,合同无效,自然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种情况:一般来说,连带责任担保。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则视为债务履行期满后半年。在此期限内,债权人未向担保人偿还贷款,超过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该权利,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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